“关于防止和减少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的建议”复文 (2021年第3119号)
野猪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春拱种、夏毁苗、秋啃果”等致害特点。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系列工程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长、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导致致害事件日渐频繁,已成为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
对此,我局一直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系列措施,多方寻求解决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一是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得到立法机构采纳,并在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予以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二是我局于2017年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强化调控野猪种群和防控其危害的通知》,指导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依法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三是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依法下达野猪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对局部区域的野猪实施种群调控。四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明确野猪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五是今年对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并对全国31个省(区、市)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全面摸底调查。六是两次下发专门通知,在包括四川在内的14省份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研究拟定技术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种群调控、主动预防、补偿等工作。七是根据形势再次专门下发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印发《防控野猪危害技术要点》,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加强隔离防控措施研究,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鼓励相关地方政府利用保险市场,防范和分散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风险。
您提出的实施有计划猎捕、开展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建议,与我局当前所开展的野生动物致害问题防控目标一致。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吸收您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督促依法完善制度,多渠道综合施策,有效防范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减少群众损失,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