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5]3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建委等十部门<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4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4号)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所需证件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
服务对象分类
本国公民
申报范围
适用于市外(含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迁入本市市区购房落户
申报条件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济落户。
1、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住宅房并取得房产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
2、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商品住宅房并取得房产证两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
3、在本市三县一市(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居住3年以上人员(指取得常住户口3年以上),在市内六区购置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其他条件同上述第一、第二款)。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其适用范围是指按购房落户政策迁入市内六区的人员,自2008年11月7日起购房落户的,本套商品住宅房五年内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落户政策。居民申报购房落户迁入时,该商品住宅房内应无其他人员的常住户口。
购房落户应为在我市市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其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地下室、车库面积。
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住房,如共同产权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如共同产权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实施意见》公布前已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自《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2年内可仍按原落户政策执行。
办理流程
申请人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分局审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市区及县(市)城区派出所户籍业务正常受理,其他农村派出所可预约受理)
咨询电话
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历下分局:85084060 市中分局:85084616 槐荫分局:85085054 天桥分局:85085678 历城分局:85086062 高新分局:85083790南山分局:85086486鲍山分局:85083431长清分局:85086582章丘分局:85087074
收费标准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
户口准迁证(仅限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居民户口簿(仅限丢失、损坏补办)每本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