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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1-10     移动:http://yejunbin01.xhstdz.com/mobile/quote/66802.html

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行政检察监督办案要深入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推动办案模式从“个案为主、数量驱动”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转变,通过数据分析、数据碰撞、数据挖掘发现治理漏洞或者监督线索,依法能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帮助广大行政检察人员更好理解、掌握、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办案方法,现发布7件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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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未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大数据检索 类案监督 督促履行监管职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案为基础,通过大数据检索、数字建模比对,梳理同类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合力优化营商环境。

【线索发现】

2022年3月,某县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2018年4月27日,丁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8年10月19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被县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刑满释放后,丁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办理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某贸易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某某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市场秩序、营商环境等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通过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县检察院认为,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形式审查,且变更登记的申请由市场主体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较为被动,数据壁垒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的有效监管,产生了监管风险和漏洞。该问题绝非个案,存在类案监督的可能,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治理。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刑事案件基本信息(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或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2.市场主体名单数据(来源于市场监管部门);3.刑事裁判文书(来源于浙江裁判文书检索)。

(二)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获取基础数据。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获取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名单数据(排除被吊销、注销的情况),同时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调取刑事案件受理数据,在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上形成基础数据库;第二步:确定数据筛选指标。设置刑事案件数据的刑罚种类筛选条件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名筛选条件选择“贪污贿赂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由此可以将大批量的数据缩小范围;第三步:数据比对。将第二步筛选处理过的刑事案件基本信息数据与市场主体名单数据进行碰撞,得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涉特定刑事案件的情况;第四步:调查核实。核实刑罚执行完毕时间、市场主体类型、公司设立登记时间、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间等数据,核实后筛查出检察监督线索;第五步:数据反比对。因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等情况,从行政机关调取的数据存在不完整性,或信息存在更新的可能,调查核实后的数据,需要协调行政机关进行数据反比对,比对出违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确切数据。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在该类案件中应当着重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时间”,设立登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和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违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需要收集5年内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二是“罪名”,以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筛选条件,刑事案件基本信息数据量庞大,通过罪名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缩小数据比对的范围;三是“刑罚种类”,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筛选出有效线索。

【类案监督】

某县检察院立足于个案情况,调取本院刑事案件信息,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信息4万余条。从中筛选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信息3500余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截至2022年3月29日的全县市场主体名单7万余条。将判处刑罚人员信息、市场主体名单进行数据比对,初步筛查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线索13人(含一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重复数据)。经进一步核实,其中7人存在违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市场秩序和安全。

案例二:黑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自然资源部门规范土地执法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土地执法 行政处罚 消除违法状态 大数据检索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对于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应当重点审查终结执行原因,并同步开展“穿透式”监督。从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后,运用大数据查询发现同类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同类违法问题,开展类案监督。

【线索发现】

2022年3月,某县检察院按照某市检察院部署,深入推进“土地领域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土地领域规范执法”专项活动。经全面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土地执法领域行政裁判和执行文书,发现某执行裁定书责令某村委会履行罚款13460.8元。该执行裁定书同时载明,因暂未发现该村委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县自然资源局与该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长期履行。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规定,土地违法的法律责任不存在单独处以罚款的情形,故执行裁定所涉行政处罚决定可能违法。本案行政处罚金额不高,处罚对象为村委会,但未实际执行,亦不符合常理。遂以执行裁定书上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关键字,在县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执行裁定所涉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该处罚决定遗漏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县检察院研判后认为,该类行政处罚中遗漏处罚事项的情形可能普遍存在,有必要进行大数据检索,并根据检索结果开展类案监督。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行政裁判和执行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行政非诉执行卷宗(从法院调阅);3.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来源于某县政府网站);4.行政执法卷宗(来源于某市自然资源局)。

(二)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以“非法占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面搜索辖区涉土地执法领域的裁判和执行文书,其中执行文书包括准予强制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等;第二步:筛选出被执行人为村委会、因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终结的案件;第三步:反向查询执行依据。通过执行裁定上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在县政府网站上查询到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查明存在遗漏处罚事项的相同违法行为,开展类案监督。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权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大数据检索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与法律规定进行对照,对同类问题进行监督。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规定,土地执法领域行政处罚必然包含消除违法状态的罚项。因此,单独处以罚款或者单独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决定遗漏处罚事项;二是对于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多种处罚和处罚的幅度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遗漏应当处罚的事项。

【类案监督】

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对土地用途造成破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某县检察院根据该罚则特点,通过反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县自然资源局对辖区几个村委会的非法占地(并非耕地)行为均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遗漏了“没收”处罚事项。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的规定,土地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均应包含消除违法状态的罚则,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检索发现某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均仅处以罚款行政处罚,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某县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对于本案,由于村委会违法占地用于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供硬件基础,且未触犯“耕地红线”。在符合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检察监督,村委会补办了用地手续。

案例三:北京市某区检察院督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范社会保险费核缴催缴程序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大数据检索 类案监督 社会保险费核缴催缴程序 “穿透式”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数字赋能+智慧检索”等科技手段,精准高效发现案件线索,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实现行政检察主动监督、类案监督、精准监督的良好成效。

【线索发现】

2020年10月,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筛选出区法院近5年申请执行人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600余份,并将电子卷宗数据导入“检察监督线索”平台。再以《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发出、5个工作日内补缴等数据要素,通过“线索检索”应用程序进行数据比对、碰撞,分析出异常数据案件68件,提高了案件线索发现效率。通过调阅显示异常的行政非诉执行案卷和行政执法卷宗、向行政机关了解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情况、检答网专家咨询及案件研讨等方式,针对社会保险费核缴催缴程序中的普遍问题,通过向区社保中心制发一份检察建议开展类案监督。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主要收集以下数据: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卷宗材料(来源于区法院行政庭);2.行政案件非诉执行裁定书(来源于北京审判信息网)。

(二)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筛选出区法院近5年申请执行人为“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导入“检察监督线索”平台;第二步:设计相关数据要素规则,通过“线索检索”应用程序,碰撞出异常数据案件;第三步:调取异常数据案件的卷宗材料;第四步:通过审查卷宗、调查核实,确定区社保中心在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和催缴程序上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制发类案检察建议。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 类案数据的主要关键词:一是5年内申请执行人为“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是《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达日期;三是《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发出日期及限定的补缴日期。

【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注重程序违法监督与实体违法监督并重。对于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没有错误,但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作出及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问题,区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线索”平台实现数据碰撞比对,并“以个案办理带动类案监督”的办案思路,向区社保中心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区社保中心回函采纳检察建议,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核缴催缴程序,依法维护参保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广东省某市某区检察院督促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类案监督 大数据检索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个案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程序不畅的问题,行政检察部门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刑事案件数据与行政机关执法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吊销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驾驶证的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在此基础上,创建并探索运用“基于刑事诉讼大数据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筛查模型”,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

【线索发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领域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情况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确定某区检察院为先行先试单位。2022年年初,某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侦办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存在对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吊销驾驶证的情形。通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近两年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案件列表导出给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通过与其行政执法平台数据进行一一碰撞比对,最终反馈给检察机关驾驶证吊销情况排查数据,行政检察部门据此开展监督。

经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发现在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由交警队侦办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401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362件,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37件,1件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1件由移送单位撤回。上述案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中,有4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至今仍没有被依法吊销驾驶证,2名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在其有罪判决生效后分别经过242日、160日后才被吊销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与第一百零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与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人员,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改进交通安全领域相关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某区检察院向交警队提出检察建议。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起诉书、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法院);2.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于中国政府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3.行政执法数据(来源于两法衔接平台、某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签的工作文件)。

(二)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调取近两年来某市检察机关办理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数据,提取犯罪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判决生效日期等数据要素;第二步:调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数据,提取当事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日期、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等数据要素;第三步:通过分析比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与行政处罚案件中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是否匹配,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日期与行政处罚执行日期的时间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研判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第四步:将所有碰撞结果整合推送给行政检察部门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 针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某一类案件或某一具体罪名,判断是否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时间。通过查询该类刑事案件数据和汇总行政执法案件数据,将两个数据资源进行碰撞比对:一是行政执法决定未实际执行。若发现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行政执法案件中不存在,则返回“行政执法案件未执行”,推送该条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行政处罚未执行表;二是行政执法决定未准确执行。若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但行政执法案件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与要求不相符,则返回“行政执法案件未执行”,推送该条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行政处罚未执行表;三是行政执法决定超期执行。若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且已经作出具体准确的行政处罚内容,但行政执法案件执行时间超出规定期限,则返回“行政执法案件执行超期”,推送该条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超时比对情况表。

【类案监督】

以某区检察院开展的监督工作为基础,某市检察院通过对本市交通安全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综合研判推断,此类案件绝非个别现象,应该还会存在一批同类案件,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监督。因此,某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进开展交通安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通过创建探索运用“基于刑事诉讼大数据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筛查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搜集、排查线索,针对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立案53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某市检察院借助本次监督契机,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处罚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等,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情形,依法开展检察监督。

案例五:北京市某区检察院督促某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规范执法程序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大数据检索搭建线索平台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送达、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问题,通过大数据检索,梳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法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应通过类案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以办理类案为契机,推动行政非诉执行信息与行政检察监督实现数据共享,打破执法与监督之间的数据壁垒。

【线索发现】

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阅卷审查过程中,发现社保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送达、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环节存在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区检察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数据调取和分析,确定社保、国土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较为集中。向区法院调取近年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据显示,2021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59件,集中分布在房屋拆迁裁决、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涉及民生行政管理领域,共涉及10个行政机关。北京某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案件最多,共计33件,且7件撤回案件中,5件为社保中心撤回。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区法院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碰撞,区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对社保中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专项监督。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行政裁判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执行裁判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3.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从法院调取);4.法院卷宗材料(从法院调取)。

(二)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设定本地区域、文书类型以及调查时间段,搜索2019年至2021年之间,本地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整体数据,逐案查看涉及的具体行政机关,制作数据图,锁定涉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第二步:重新设定本地区域、文书类型以及调查时间段,以“某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对法律文书、处理结果进行重点审查,发现该社保中心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多起撤回案件;第三步:与区法院进行沟通,共同梳理2019年至2021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具体数据存在问题较多的行政机关。区法院梳理的数据与区检察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的数据基本一致;第四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2019年至2021年全部涉及社保中心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并向法院调取卷宗。

【类案监督】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某区检察院梳理出某区社保中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71件,经调阅相关卷宗,发现该中心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规范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有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缴纳滞纳金的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时间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未对强制执行数据进行严格核对,以材料不全为由,多个案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针对上述问题,根据行政行为违法情形、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依法采取口头纠正、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纠正,及时跟进监督意见的落地落实,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凝聚各方共识,推动有关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某区检察院还发现区法院单独存在及与行政机关共同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催告书送达时间审核不严,在催告书送达未满十日的情形下立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逾期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未进行严格审查且未要求行政机关针对逾期问题作出合理说明就受理立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裁定等。针对上述问题,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

以此系列案件为契机,某区检察院贯彻落实北京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等工作衔接配合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推动行政非诉执行信息与行政检察监督数据共享,实现本地区非诉执行案件抄送同级检察院,同时移送电子版案件材料。区检察院与法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区法院定期向检察院通报行政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搭建线索来源平台。

案例六: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违法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超限超载行政处罚 类案监督 大数据检索 专项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监管不到位,运用大数据检索,全面排查执法中的违法情况,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同时强化源头整治,形成专题分析报告,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堵塞监管漏洞,维护交通运输安全。

【线索发现】

浙江省某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交通肇事案中发现,涉案货运车辆肇事前在同一年度内因超载被县交警大队作出过二次行政处罚,因车货总质量超限被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过二次行政处罚,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警大队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对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源头企业落实“一超四罚”监督治理措施,对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县交通运输局与交警大队在“治超”管理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共享、不衔接、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行政执法时对当次违法行为都作出相应处罚,但对一年内多次违法行为却未依法进一步处罚,造成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数据显示,类似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不加以及时纠正,执法监管漏洞将持续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有必要进行类案监督。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违法超限运输公司、车辆及驾驶人信息);2.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3.某县行政服务中心(运输公司车辆登记信息、《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二)数据分析步骤 以运输公司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牌号、道路运输证、驾驶人、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处罚时间等作为关键词,开展大数据检索。1.对违法超限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信息进行筛选。第一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中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栏目,筛选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过的违法超限运输公司、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第二步:通过某县交警大队,调取同时段货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第三步:通过数据碰撞,汇总同时段内同一企业违法车辆总数、同一车辆、同一驾驶人违法次数。2.对违法次数的筛选。第一步:将违法车辆、驾驶人的违法时间,与《道路运输证》《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一周年期限内的数据进行对比筛查;第二步:分析出一年时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3.对企业违法车辆占比进行计算。第一步:通过某县行政服务中心,调取县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登记信息,信息内包含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第二步:汇总各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车辆信息总数;第三步:统计并汇总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总数和违法车辆总数;第四步:计算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与本单位的货运车辆总数占比大于10%的道路运输企业。

【类案监督】

某县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碰撞,筛选涉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数据4000余条,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数据598辆,货物运输企业数据242家,并在浙江省检察院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建模,通过模型构建进行不同场景下的数据碰撞分析,发现一批行政违法线索。共筛查出触发吊销营运证条款的货车20辆、触发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条款的驾驶人23名、触发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条款的企业12家,均未受到相应处罚,仍在从事货物运输工作。通过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促进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某县检察院在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深入分析“治超”监管中存在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处罚信息不对称导致执法合力未形成、法律适用不充分导致执法处罚浅表化、部门联动不通畅导致源头监管难到位、市场竞争压力大导致严格执法有顾虑等五个问题,以促进严格执法、消除信息隔绝、助力业态健康、保障生产安全、形成治理体系五项策略强化能动检察,形成书面工作专报报县政府。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全县“治超”专项整治会议,推动县域范围内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

案例七: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法恢复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 大数据检索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开展类案监督,通过数据组合、碰撞,精准挖掘出一批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及时恢复执行的案件,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及时恢复执行,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消除执行工作盲点。

【线索发现】

2019年某县检察院在办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发现,在被执行人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上有大量流水、余额且公司正常纳税、经营的情况下,县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多年来仍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资金充沛的情况下也未及时恢复执行,致使行政罚款迟迟未得到执行。经综合研判推断,此类案件绝非个别现象,应该还会存在一批同类案件,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监督。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数据(来源于县法院);2.行政案件准予执行裁定书(来源于浙江法院裁判文书网);3.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来源于县法院);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卷宗材料(来源于县法院);5.被执行人的国内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记录(来源于浙江省检察院协查机制);6.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来源于某市检察院大数据查询分析系统);7.工商登记信息(来源于行政机关)。

(二)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调取近10年来县法院未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筛选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名单;第二步:调取名单上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记录及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调取工商登记信息;第三步:通过分析资金流水、名下房产和车辆信息,研判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罚款能力;第四步:调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裁定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涉案准予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材料;第五步:综合财产和案件材料分析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有无存在违法情形;第六步:对不存在违法情形且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建议县法院恢复执行。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 某县检察院通过对比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针对不同情况做进一步筛查、核实工作,以期能够精准切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是针对房产信息,核实相关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二是针对车辆信息,核实案涉车辆的品牌、车型、年限、是否被强制报废等信息,估算车辆现有残值,结合案涉标的的金额以判断案涉车辆是否具有执行价值;三是针对银行账户信息,主要核实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目前账户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余额等相关情况;四是针对非法人组织,进一步核实案涉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性质。将被执行人系非法人组织的案件进行汇总后,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案涉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性质。对经查询后确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进一步核实其经营者的财产状况,并建议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追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某县检察院最终审查发现,该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存在三类违法情形:一是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5年内,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财产,但法院未恢复执行程序;三是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无对公账号和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未将该字号所有人纳为被执行人,便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类案监督】

(一)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经对相关数据分析发现,某县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50起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县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违法情形。某县检察院就上述案件向县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恢复执行。县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对50起案件均恢复执行,经统计,已经执行到位金额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

(二)联合县法院开展专项行动 某县检察院借助本次监督契机,与县法院联合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未执结案件集中清查工作专项行动,县法院梳理出2010年1月1日之后辖区内已经判决生效但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行政案件,针对明显具有履行能力的,县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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