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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个人责任研究

   日期:2024-11-10     移动:http://yejunbin01.xhstdz.com/mobile/quote/70686.html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成权责清晰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要求政府、单位和个人等社会保障主体明晰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体现个人责任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存在责任分担机制失衡,个人责任不均、不清、缺失的问题。必须要确立科学的社会保障责任理念和原则;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有效的个人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个人责任研究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责任分担;个人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其中“权责清晰”就是要求政府、单位和个人等社会保障主体明晰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坚持权利与责任有机结合,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从城镇职工的“单位保障”向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进程中,学术界有关政府责任的研究非常多(杨方方,2004;徐月宾和张秀兰,2005;钟洪亮,2012;程雷,2017;宋昭,2015;房连泉,2018;等),而对于个人责任的研究比较缺乏,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实践中出现了相关主体责任的结构性失衡,对涉及个人责任方面的改革常常陷入困境。因此科学认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个人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体现个人责任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个人责任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主体责任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政府、企业、个人构成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责任主体。责任分担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基本原则,只有确立责任分担原则并按照这一原则来让政府、企业、个人及至社会等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责任,这一制度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1]

1.社会保障的发展始终贯彻着个人责任原则

  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内容,从其产生发展来看,个人责任原则贯彻始终。1601年,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英国济贫法开始实施,通过向社会征收济贫税,政府在对老弱病残的贫民进行救济的同时,组织失业的成年人从事劳动,安排儿童当学徒学习手艺,通过强迫劳动减少贫困。1883—1889年,德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疾病、工伤和老年社会保险法,除老年年金保险外,国家一般不提供资助,经费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明确了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缴费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福利国家奠基者贝弗里奇在制定的福利计划中着眼于人民的基本需要,强调指出,社会保障计划“不是一个毫无交换条件,就随随便便给予人们好处的计划;它不是通过提供实惠,使受益人从此可以卸下个人责任的计划。它是一个以劳动和交纳保险费为条件,保证人们获得必需的收入来源,以便使他们能够劳动,并且继续保持劳动能力的计划[2]。”福利国家在推进福利改革中,还提出了“无责任即无权利”的“积极福利”改革主张,认为福利不能简单地以国家或社会行为去代替个人责任,而是通过改善社会促进每个人自我完善的实现;相应地,每个人也必须为社会承担责任。政府的作用更应该是引导公共资源用于激励和承诺支付私人努力,使福利接受者成为潜在的生产者,而不是施舍的对象[3]。可见,在社会保障发展进程中,个人责任问题都得到高度关注。

2.社会保障主体责任在不同项目上表现形式不同

  在社会保险上,政府负责建立运行制度,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财政补贴;单位和个人负责参加制度并按标准缴费,个人只有参保缴费才能享有相应的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在社会救助上,政府负责为生活困难群众提供经济和服务帮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个人有获得政府救助的权利,同时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就业、参加公益劳动,尽早摆脱困境。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在社会福利上,政府负责为特定地区、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津贴、经济帮助和社会服务,也强调要充分发挥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作用,通过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提供更多的福利资源。因此,虽然在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中体现的个人责任有差异,但公民个人无疑都负有重要的责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主体性制度安排,就是强调参保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前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即使是低收入困难群体也要尽可能通过劳动创造收入、改善生活[4]

(二)强化个人责任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改革方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党竞争需要,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得到空前发展,福利的全民普及化和保障水平越来越高。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增长放缓和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很多国家的财政支出负担越来越重,甚至一些国家的福利制度难以为继,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必然趋势。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一些国家面对沉重的债务压力实施财政紧缩政策,削减社会福利、减少公共支出,目的都是强调工作激励和责任分担,强化个人的责任。

1.对现收现付制参数进行改革

一是增加在职人员的缴税(费)。美国在职人员缴纳的工薪税率从1983年的10%提高到2001年的15.2%;法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几经调整,从1970年的8.50%逐步提高到2017年的17.75%;德国养老保险费缴费率从2003年的19.5%提高到2005年的19.8%,2010年7月将劳资双方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从占工资的14.9%提高到15.5%。二是降低待遇标准、提高给付条件。法国将养老金待遇计发依据由收入最高的10年改为25年平均水平,并将领取全额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从1993年的37.5年延长到2035年的43年;英国在财政预算中降低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津贴标准,把与收入相联系的养老金从参照领取人最高收入的20年改为一生的平均收入水平,还推出了削减儿童福利计划;瑞典将补充养老金待遇标准由按劳动者15年最高工资为基础改为一生收入的平均数来计算,适当降低养老金水平,削减健康保险津贴、失业保险津贴和父母保险津贴标准。三是通过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来缩短养老金给付期限。世界主要国家的退休年龄达到60岁,经合组织多数国家为65岁,美国、德国、英国逐步将退休年龄延迟至67岁,法国延迟至62岁;2010年7月,希腊议会通过养老金改革法案,将退休年龄从60岁延迟至65岁;2014年5月,澳大利亚宣布到2035年,民众的退休年龄从65岁延迟至70岁;俄罗斯政府在2018年6月发布退休年龄改革方案,男性退休年龄从60岁延迟至65岁,女性从55岁延迟至63岁。

2.实行个人账户的结构化改革

  亚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放弃了现收现付制,实行完全和部分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新加坡建立的中央公积金计划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支持,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不仅满足中央公积金计划成员养老、购房和医疗方面的需要,还通过其保险计划向成员和他们的家庭提供经济方面的保护[5]。1980年,智利进行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养老保险由养老、残疾和遗属养老金组成,所有工薪雇员每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由参保人个人缴费形成,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有偿管理运营自己的个人账户基金,养老待遇从个人账户领取,开创了养老的完全个人责任制。这一模式先后被一些发达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效仿。

3.鼓励发展补充保险

  世界银行在1994年出版的《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中,提出通过建立公共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的“三支柱”、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使养老保障同时具有再分配、保险和储蓄三项功能,从而分散养老风险。这一计划得到很多国家的响应。美国通过的401K计划,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为雇员建立个人储蓄养老金,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英国从1988年起,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为其雇员建立职业养老金,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并鼓励个人通过储蓄为自己准备充足的养老费用。南美和多数东欧国家通过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变由政府负责养老为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养老责任,从而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推动个人为提高养老待遇尽责。

(三)明晰社会保障个人责任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社会保障具有福利刚性,一定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改革。从历次的经济危机和社会保障改革的经验教训看,超过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不仅弱化了劳动者的工作意愿和创业精神,减少了经济发展活力,还会带来巨大的财政风险,最终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一些国家针对部分群体过高的社会福利进行的改革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重要诱因。拉丁美洲国家跌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固然复杂多样,但民粹主义的福利赶超的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拉丁美洲的发展历程[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为社会保障改革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已升至世界第二,但人均水平很低;财政收支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财政收支水平很低,用于社会保障发展的政府财力还很不充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人口流动带来的地区社会保障负担差别较大,社会保障的公平性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我国已进入快速人口老龄化时期,截至2018年末,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据预测,到2030年,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达25%左右。到2050年前后,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4.87亿,占总人口的34.9%。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和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既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责任的基础上,明晰各主体之间的责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忽略个人责任,不仅会导致政府不堪重负,而且容易造成公众滥用保障资源,引发道德风险,甚至出现福利依赖。

二、我国社会保障个人责任负担机制面临的问题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进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现了从单位单一责任到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担责任,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制度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责任分担机制失衡,个人责任不均、不清、缺失的问题。

(一)制度建设中个人责任不均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采取的是一条从局部试点探索到全面推广的渐进式发展道路,虽确保了制度的平稳推进,但也形成“碎片化”现象,在个人责任方面存在不公平。

1.不同职工间的个人责任不均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职工退休待遇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明确了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责任。从1997年开始,“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逐步统一建立。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制度却长期没有改革,职工不承担缴费责任,退休待遇却远远高于企业职工。这种“养老金双轨制”造成的社会不公平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人民网进行的“2013两会调查”中,98%网民认为双轨制有悖社会公平,要求废除退休“双轨制”的呼声最高[7]。直到2015年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建立,同时普遍建立了职业年金,财政给予了大部分补贴,以维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较高的退休待遇。

  在医疗保险方面,1994年我国开始由过去的公费医疗制度向“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转轨。1998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工个人要为医疗保险缴费,并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但一些省会城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并轨进展缓慢,中央国家机关公费医疗改革仍然滞后。同时,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均建立了补充医疗补助,使得这部分职工的医保待遇仍优于其他职工。

2.城乡居民间的个人责任不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之上的。近年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政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而农村居民的制度建设相对缓慢,保障项目少、财政支持少、待遇水平低。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在2009年制度试点时只有每月55元,到2018年最低标准才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只有125元,且只有到60周岁才能领取,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农村居民年老时还必须要依靠子女赡养和从事生产劳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使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的可及性和可得性较差,异地就医的医疗成本和非医疗成本增加,导致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仍然存在,老年人和因病致贫返贫群体占农村贫困人口比重较高。在困难群众救助方面,2018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403元,低于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月580元,农村特殊困难居民得到制度化的救助较少,个人摆脱贫困较难。

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分别为6202万人、6225万人、4897万人、7807万人[8]。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为城市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却难以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个人需要承担工业化和城镇化带来的各种风险,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3.不同地区间的个人责任不均

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主要采取地方统筹,目前除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外,其他项目还是市县级统筹。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就业和人口结构差异较大,造成各地社会保障财务负担和待遇差距较大。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成为劳动力主要流出地,人口老龄化严重,退休人员较多,缴费率高,待遇低,个人责任重;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收入水平高,是劳动力的主要输入地,人口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缴费率偏低,待遇水平较高,个人责任轻。数据显示,2017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总抚养比为2.73∶1,有的省抚养比是4∶1,最高的广东超过了8∶1;有的省抚养比不到2∶1,最低的黑龙江不到1.3∶1[9]

  尽管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持续上调,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也在提高,但各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基本呈现东部高、中西部低的发展态势,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实际缴费负担和待遇差距较大。

(二)制度运行中的个人责任不清

1.制度转轨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在“空账”问题

  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向“统账结合”制改革,规定用人单位缴费记入统筹基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职工缴费记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现收现付制下的中老年职工没有个人账户基金,并无养老基金积累,从而形成了制度的转轨成本。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基于精算全部承担这部分费用,而是希望通过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由于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在统筹基金无法满足养老金发放的情况下,各地都采取将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从而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并没有形成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这种“空账”运行模式将个人账户资金与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裹挟”在一起,导致政府、单位和个人责任边界不清,背离了积累个人账户基金的改革目标,影响着制度的安全运行。

2.社会保险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总体社会保险名义费率达到41%,从全世界来看处于较高水平。虽自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多次阶段性降低费率,总体费率仍然达到37.25%,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很重。但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强制性不足,部分地区监管不严格,一些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责任意识较差,各地普遍存在缴费基数不实、漏缴、少缴等问题,“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导致社会保险征收率偏低,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存在较大差距。平均来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到实际工资的70%,养老保险实际征缴率不足20%(少于28%),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混乱且不公平[10]

3.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结构性失衡

  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责任分担机制的重要体现。但经过多年改革,政府主导的基本保障制度不断壮大,体现个人责任的补充保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在养老保险方面,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提出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框架;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但截至2017年底,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数已达9亿多人,企业年金发展却十分缓慢,全国8.04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只有2331万人,领取年金待遇的职工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比例不到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自2018年5月1日起才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规模非常小,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远没建立起来。蚂蚁金服和富达国际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养老前景调查报告》显示,35岁以下的年轻人有超过半数还未准备养老储蓄[11]

  在医疗保险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3亿多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滞后。在社会救助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贫困人口扶贫工作大包大揽,对产业扶贫、就业扶贫重视不够,多采取送钱、送物等简单的救济性扶贫方式,没有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难以提高。

(三)制度执行中的个人责任缺失

1.欺诈骗保行为屡禁不绝

  由于人口流动加剧,就业形式多样化和收入来源多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以及对于欺诈行为的惩戒不力,社会保障中的欺诈骗保现象时有发生。2012年到2016年,全国共查出冒领养老金7.6亿元,追回到账7.1亿元。仅安徽省从2008年到2018年,10年间全省就有多达6800多万元养老金被冒领[12]。一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的诱使下采取挂床住院、小病大治等方式套取医保资金,医保个人账户违规使用更是相当普遍。一些社会救助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违规骗保。2017年统计表明,约有7.29%的救助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13]

2.社会救助对象不愿意脱贫退保

  现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机制还不完善,低保救助制度运行中的“福利叠加”,导致救助对象的福利依赖较强。据统计,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超过四成是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受助者,且他们接受救助表现出了“持续化”的特点。有劳动能力者退出救助的次数非常有限,超过九成者进入救助后从未退出过[14]。一些受救者从事非正规的隐性就业,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却不愿意退出救助。在农村深度贫困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安于现状,“等靠要”思想严重,不想脱贫、不愿脱贫,甚至出现争当贫困户的怪现象。

3.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遭到社会普遍反对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的国家。职工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0岁(女干部55岁),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平均预期寿命较低时确定的。而现在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6.7岁,法定退休年龄却一直没有调整,加上存在提前退休现象,我国实际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相应延迟退休年龄已是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然而,多年来有关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在我国遭到大多数群众的激烈反对。2012年6月,人民网进行的“你怎样看待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调查中,232万名网民参与投票,而投了反对票的竟高达94.8%。人们不愿意为代际公平承担更多责任,致使延迟退休年龄的决策迟迟没有出台。

4.城乡居民缺乏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居民养老金由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组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自愿参保的居民可以选择每年100元到2000元不等的档次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相应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目的是通过居民的缴费来提高养老待遇。但从实践来看,城乡居民缴费积极性普遍不高。2016年参保缴费的50847万人中,95%以上的参保人选择最低档缴费,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中,有65.3%的人员没有缴费,基金90%以上来源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成为了财政补贴为主的社会福利制度,与以缴费为主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金水平和缴费标准上差距大,导致居民攀比职工的高待遇和职工攀比居民的高补贴[15]。一些城镇就业人员为了少缴保险费,宁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而不愿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构建新时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责任体系

(一)确立科学的社会保障责任理念和原则,做好顶层设计

1.坚持共建共享发展新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社会保障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必须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保障还面临着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共建共享发展新理念,更加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通过全体人民的辛勤劳动,共同奋斗,在社会保障制度共建中实现利益共享,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树立底线思维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新时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重点应放在兜底线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既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防止福利刚性导致的财政风险。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努力缩小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确立社会保障的责任分担原则

  权责不清导致主体各方责任边界模糊,进而造成责任失衡和受益主体权益失衡[16]。在现代社会,政府在社会保障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不仅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还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制度安全有效运行,不断增强供给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承担起责任。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样性、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不可能完全由政府来提供,必须要充分发挥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形成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作为每个公民来说,都要积极就业,参保缴费,投身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只有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才能促进社会保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有效的个人激励约束机制

1.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以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为契机,开展数据信息成果的综合应用。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和中小企业人员为重点,实施精准扩面;妥善处理好重复参保问题,对重复参保人员根据政策要求进行有序清退,保证参保人利益不受损,财政补贴不重复,实现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制定城乡统一的贫困人口认定标准,改变其他社会救助项目共用低保目标瞄准方法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救助需求综合评估机制,实现进出顺畅的动态管理,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救助措施,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

2.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劳动者个人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不仅要积极参保,缴纳各项保险费,还要监督本单位及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加快发展职业年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放宽准入条件、加大税收优惠,促进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保。大力推进商业养老和医疗健康保险发展,实施更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公民个人为自己的养老和健康投资,提升防范风险与自我保障的能力,获得更好的养老和医疗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财政收入、就业人员工资、物价变动和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社保待遇,并更多地与参保缴费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形成政府、单位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3.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使各地区之间政策的不统一,导致了制度的“碎片化”和不公平。必须要打破地区利益格局,取消政策的地区差别,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促进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地市级统筹,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合理均衡地区之间的缴费负担,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4.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在充分论证和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推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制定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目标,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逐渐延迟。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制定正常退休、提前退休以及超龄退休的待遇差异政策,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退休时间,鼓励劳动者通过延迟退休获得更多的福利待遇。

(三)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新时代创造人民美好生活,必须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踏踏实实干好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文化墙等传统方式与微信、QQ等新媒体相结合,充分借助党校干校、讲习所、社区夜校等教育阵地,大力宣传我国的人口形势和政策,讲清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成就与改革趋势;表彰自强不息、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培养建立自立自强、公平正义、负责报恩的价值理念;强化警示教育,加大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引导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受”的舆论氛围,激发劳动者积极参保缴费、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促进社会保障政策与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深度融合。通过技术培训、就业服务等方式提高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和贫困群众的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岗位,采用以工代赈、生产奖补、投工投劳等形式,鼓励失业者和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和劳动增加收入,摆脱困境,减少对福利的依赖。

2.提升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社会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其安全性。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征管能力和效率,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力,做到应收尽收。在扩大基金积累的同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一些地区过高的缴费负担。

  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工作,通过税收优惠和投资政策调整,扩大投资范围,拓展投资空间,进一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外,成立省一级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归并各项保障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对大型公共工程、债券、股票等方面的投资,探索境外投资,逐步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提高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增强个人账户基金的吸引力,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

  以全民参保登记、城乡低保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及时了解并分析公民的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情况,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制度,增强制度的公开性和运行的透明化,保证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制度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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