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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杭州查处一批“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案例

   日期:2024-11-29     移动:http://yejunbin01.xhstdz.com/mobile/quote/82400.html
震慑!杭州查处一批“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案例
震慑!杭州查处一批“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案例
(本文绘图:裘昀)

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严厉整治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和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为我市优化促进一流营商环境和筑牢提升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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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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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某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4年8月,杭州市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某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共查获假冒专利产品9952瓶、违法标识包装20044盒、违法标识铝罐19891瓶,合计罚没款87.11万元,并向省内外有关地区移送案件线索6件。2024年3月,上城区局排查发现某美容机构销售的一批产品涉嫌假冒专利,并初步核实该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涉及我市及省内外多个地区。杭州市局接到案件线索后,迅速组织上城、西湖、滨江、临安等相关区局查明该产品生产经营链条。经查,上述产品系某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临安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销售链条涉及我市及省内外多家市场经营主体;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国家发明专利202******283.9”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杭州市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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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局查处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销售假鞋案

2024年8月6日和2024年8月8日,临安区局依法向公安机关分别移送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销售假鞋案。2024年6月以来,临安区局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实名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某电商平台“某某鞋服专营店”“某某运动鞋服专营店”店铺直播间购买的“N**E”品牌运动鞋为假冒产品。经查,上述店铺的运营主体分别为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办公场所在同一地址,由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统一运营。由于上述办公场所主要用于售后服务,现场没有商品和直播设备,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临安区局联系投诉举报人邮寄涉案运动鞋,并委托商标权利人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确认涉案运动鞋确为假冒“N**E”注册商标的产品。另外,临安区局还进一步核实确认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涉案运动鞋货值金额为110.2万元、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涉案运动鞋货值金额为150.99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由于该案非法经营额巨大,符合移送公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临安区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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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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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区局查处某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4日,钱塘区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杭州某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4年5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钱塘区局对辖区某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杭州某汽配有限公司待售的一批标有“R***E R***R”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配件。经查,上述配件共计62个品类1619件,货值金额为30.74万元;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配件系其合法取得,且在销售时多次使用“副厂”“精品”等词代指上述配件。经商标权利人某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鉴定,上述配件并非该公司及其授权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由于涉案产品货值较高,且当事人有关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符合移送公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钱塘区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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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局查处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27日,建德市局依法对建德市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处罚款10.07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建德市局对建德市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宁波某线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8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宁波某线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其他人处订制了一套“NB****sh”注册商标图案的模具,在当事人生产的插头上压印该注册商标图样,并将上述插头和电线、枪体等部件组装成一体式胶枪用于对外销售;涉案商品货值共计6.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建德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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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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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分局查处某服装店和陈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4年8月22日,景区分局依法对杭州市拱墅区某服装店和陈某某销售侵犯“L*”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杭州市拱墅区某服装店罚款1万元;对陈某某罚款1万元、没收涉案商品94件。2024年7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景区分局对辖区某集市某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4款94件。经查,上述摊位系杭州市拱墅区某服装店承租,主要销售工艺品及带有“L*”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2024年5月底,杭州市拱墅区某服装店将该摊位转租给陈某某。陈某某除取得摊位经营权外,还以2000元的转让价格受让杭州市拱墅区某服装店原在该摊位销售的带有“L*”注册商标标识商品并继续售卖,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4万元。经商标权利人某蒂(法国)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L*”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景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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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局查处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7日,萧山区局依法对杭州萧山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没收外包装标有“绍兴黄酒”字样的产品707瓶(盒)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萧山区局对杭州萧山某食品商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批外包装标有“绍兴黄酒”字样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委托杭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订制2款印有“绍兴黄酒”字样的包装盒,装入从绍兴等地酒厂购买的黄酒、料酒后,通过多个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其中,部分电商平台的产品页面还标有“传统陈酿地道绍兴黄酒”等宣传内容。经商标权利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确认,当事人未被授权使用“绍兴黄酒”注册商标;上述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亦不在授权名单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萧山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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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局查处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9日,余杭区局依法对浙江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9.03万元和没收涉案产品378个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余杭区局对浙江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余杭区某小学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批标有“A***W”商标的卫浴产品。经查,当事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余杭区某小学水电、消防、暖通安装工程(其中包含卫浴产品建设安装的业务),并先后3次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上述卫浴产品。经商标权利人某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鉴定,该批卫浴产品均系假冒“A***W”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余杭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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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的其他商标行为案

2024年7月25日,富阳区局依法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的其他商标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陈某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1日,富阳区局在对当事人的商标代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注册“某术”商标。经进一步核查,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为陈某申请注册“某医眠”商标(第3、5、9、10、20、25、30类)。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又为陈某申请注册“某术”商标(第5、10、20类)。另外,当事人于2022年3月为杭州横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某医眠”商标(第30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为陈某。当事人自成立之日起,仅陈某一名员工,涉案商标代理业务由陈某直接办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外的其他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富阳区局依法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陈某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队,配图/宣传应急处
一审/朱诗瑶;二审/ 方亚春;三审/王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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